一、訓練宗旨:
自環境教育法通過後,環教人員認證之需求相當殷切,本機構為能有效協助環保署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單位、環教認證場域及機構所需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事宜,本機構特舉辦「環境教育人員120小時訓練班」,以協助解決國內環境教育認證人員缺乏之窘境。
二、訓練依據:
(一)「環境教育法」第十條規定。
摘錄: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,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、環境講習或認證。
(二)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九條規定。
摘錄: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:
一、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,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。
二、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,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。
三、參加訓練資格:
(一)對於環境教育推動有興趣之一般民眾或各機構在職人員及志工。
(二)依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辦法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九條以「訓練」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。